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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e2.2.9元件组合装置(注e-4)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e-5)。

注e-4: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注e-5: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e2.2.9.1人员

e2.2.9.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需要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e2.2.9.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e2.2.9.1.3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п级人员不少于2人。

e2.2.9.1.4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e2.2.9.1.5焊工

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2人。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6 人。

e2.2.9.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1台、氩弧焊机或者co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2台、弯管机至少1台、热处理炉至少1台、电加热器不少于2台(套)。

e2.2.9.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e2.2.9.3.1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e2.2.9.3.2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

e2.2.9.3.3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e2.2.9.4 设计能力

1)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2) 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e2.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持证级别产品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5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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